涉外(中非)法律事务
FIDIC最新判例|不可抗力的适用及保函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14:36:00 点击:

FIDIC最新判例|不可抗力的适用及保函执行

原创 龚波律师 跨境法旅 前天

2020年12月13日,南非上诉法院驳回了 Aveng (Africa) (Pty) Ltd 和 Strabag International GmbH组成的联合体的有关保函止付的上诉请求,该案件涉及FIDIC合同项下不可抗力和保函执行两大问题,对理解和适用FIDIC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及保函条款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 案件背景


2018年,Aveng (Africa) Pty Ltd和Strabag International GmbH以联合体的身份(以下简称“承包商”)同South African National Roads Agency SOC Ltd(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桥梁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以1999版FIDIC红皮书为范本,主要内容是在南非的Mtentu河建设一座过河桥梁。


承包商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以业主为受益人通过Lombard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保函开立人”)开立了项目的履约保函和保留金保函。 


2018年10月24日,承包商通知业主,由于工地附件居民阻挠施工,其不得不在2018年10月22日停工。承包商在信函中还声称该事件符合施工合同第19.1条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描述。


2018年10月31日,承包商再次致函业主,声称第三方阻工事件还在持续,构成了施工合同第19.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阻工事件的存在,承包商自2018年10月22日停工后一直没有恢复施工。工程师也按照业主的指示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13日指示承包商暂停施工。


2019年1月30日,承包商致函业主,由于工地附件居民在现场阻工,承包商已经连续84天无法施工,其有权按照不可抗力条件终止合同。


业主否认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认为承包商无权终止合同,要求承包商在2019年2月4日之前撤回终止函件并返回现场回复施工。由于承包商没有撤回终止函,业主在2019年2月5日致函承包商,终止合同。


承包商和业主就现场阻工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使得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产生了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按照项目合同第20条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同时承包商请求业主承诺,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其不会执行保函。业主不仅没有同意承包商的请求,还表达了执行保函的意向。


承包商随后以业主无权承兑保函为由向南非豪登省的高等法院提交了保函止付申请,请求法院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禁止业主承兑保函。


二、法院的裁判意见


(一)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在申请止付令阶段,豪登省高等法院认为,根据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一个事件要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


(a)对于该事件合同一方无法控制,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合理地预防该事件,

(c)该事件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的,以及

(d)该事件实质上不能归因于合同另一方。


豪登省高等法院认为,阻碍现场施工的抗议事件同业主和当地社区达成的协议有关。业主承诺了从当地采购原材料以及从当地社区雇佣工人。豪登省高等法院据此认为承包商针对阻碍施工的抗议事件其实可以提前规划和预防。同时,在抗议事件出现后,业主要求承包商出席当地的社区会议,但承包商没有出席当地的社区会议,也没有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和业主协商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豪登省高等法院认定承包商拒绝返还现场施工并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项目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豪登省高等法院还认为承包商的行为属于毁弃合同(repudiation of contract)的行为,业主可以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终止项目并执行保函。据此,豪登省高等法院在2019年3月22日驳回了承包商的保函止付申请。


承包商对豪登省高等法院的驳回裁定不服,向南非的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在上诉阶段,承包商提出按照项目合同第4.2条的规定,业主不得执行履约保函,除非在出现下列情形[2]时,业主根据项目合同可以获得补偿:

(a)承包商未能按规定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b)承包商未能在协议或决定生效后42天内,向业主支付承包商同意的或根据第2.5条或第20条的规定确定的应付款项,

(c)承包商在收到业主要求对违约进行补救的通知后42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或

(d)存在业主有权根据第15.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承包商声称项目合同4.2条中的(a) ,(b)和(c)项情形都未发生,业主只能依据4.2(d)执行履约保函,即业主须证明存在其有权根据第15.2条的终止合同的情形且其根据项目合同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其才能执行履约保函。


承包商声称如果仲裁庭认定存在不可抗力,则业主无权依据第15.2条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还声称在项目合同下,业主只能根据第2.5条索赔获得补偿,但业主并没有按照第2.5条的规定提出索赔。故业主无权执行履约保函。


南非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庭的仲裁决定和申请保函止付的案件无关,因为仲裁庭的裁决只能约束承包商和业主。同时,项目合同第4.2条明确规定了如果业主无权承兑保函,则需赔偿承包商的损失。据此,南非上诉法院认为项目合同第4.2条并没有要求业主在执行履约保函之时证明其有权承兑保函。如果业主选择执行履约保函,则相应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此外,南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项目合同第2.5条的规定,如果业主想要执行履约保函,则其必须善意(bone fide)地相信其有权根据项目合同获得补偿,其事实上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关紧要。


南非上诉法院还认为承包商无法证明业主是恶意承兑保函且承包商通过保函开立人开立的项目履约保函和保留金保函为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南非上诉法院还引用了保函中关于执行条件的内容:


Lombard (保函开立人) was obliged to pay ‘on receipt of a written demand’ from SANRAL(业主), which could be made if, in SANRAL(业主)’s ‘opinion and … sole discretion’, the Joint Venture (承包商) had failed and/or neglected to commence the work as prescribed, or if it had failed and/or neglected to proceed therewith, ‘or if, for any reason, it fails and/or neglects to complete the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南非上诉法院认为保函中的 “ for any reason”的表述非常重要。承包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履约失败的,都属于 “ for any reason”的范畴。换言之,只要承包商履约失败的,保函的开立行在收到受益人的承兑请求后须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承包商声称不可抗力阻碍其履约对保函承兑无关紧要。


最终,结合上述理由,南非上诉法院以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而驳回了承包商的上诉请求。


三、案件启示


(一)不可抗力的适用


在99版FIDIC合同中,一个事件要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满足合同中的四项条件,即:(a)对于该事件合同一方无法控制,(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合理地预防该事件,(c)该事件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的,以及(d)该事件实质上不能归因于合同另一方。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按照99版FIDIC合同的规定,一个事件满足了认定不可抗力的四项条件后不必然触发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按照99版FIDIC合同的规定,一个事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个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才能触发99 版FIDI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 ,即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合同一方履约且该方通知了合同另一方其受到阻碍无法履约。

 

(二)保函执行


虽然99版FIDIC合同明确规定了业主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执行履约保函,但合同中规定的执行履约保函的情形具有相对性,只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见索即付的保函开立后即独立于基础合同(基础法律交易),业主可以绕过基础合同的规定按照保函中约定的内容执行保函。


现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全球多个司法区域中,保函的开立申请人或保函的开立行一般只有在出现保函欺诈的情形下才能成功申请保函止付。以中国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函欺诈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b)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

(c)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1]  In this Clause, “Force Majeure” means an exceptional event or circumstances:

(a)which is beyond a Party’s control,

(b)which such Party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provided against before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c)which, having arisen, such Party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and

(d)which is not substantially attributable to the other Party.

[2]The Employer shall not make a claim under the Performance Security, except for amounts to which the Employer is entitled under the Contract in the event of:

(a)failure by the Contractor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e Performance Security as d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n which event the Employer may claim the full amount of the Performance Security,

(b)failure by the Contractor to pay the Employer an amount due, as either agreed by the Contractor or determined under Sub-Clause 2.5 [Employer’s Claims] or Clause 20 [Claims, Dispute and Arbitration], within 42 days after this agreement or determination,

(c)failure by the Contractor to remedy a default within 42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Employer’s notice requiring the default to be remedied, or

(d)circumstances which entitle the Employer to termination under Sub-Clause 15.2 [Termination by Employer],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notice of termination has been gi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