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业务
试论“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是与非
发布时间:2021-08-30 15:13:00 点击:

试论“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是与非

江义知

“企业集团”是什么?“集团公司”又是指什么?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有作者将“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混为一谈,甚至还有的将“企业集团”概念套用在“集团公司”上,更有甚至还大张旗鼓的比较“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在此,笔者从法律文本出发,试着梳理“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是与非。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者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法律层面的“企业集团”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19871216日发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该意见规定,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199554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里,该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概念的明确是在19984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里,该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综上,企业集团是一个组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成立的条件

1995年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1998年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综上,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核心企业(母公司)。

三、“集团公司”的分析

1995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可以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行业可以省略。 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该条规定中出现了“集团公司”字眼,其实是不规范的表述。

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该规定表示,母公司可以在企业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比如说“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大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20131228修改,2014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从《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公司登记就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属于哪种公司,二选一,不选拉倒。当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标明为某某有限公司。例如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其实就是无限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就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集团公司”这样的表述是不规范的,想用其来描述“企业集团”的,则是没有弄明白“企业集团”是指什么。若想用其来描述“企业集团”这一个大家庭,则应当表述为“我们集团的公司”。若是想用其来描述核心企业(母公司),则应当表述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或某集团股份公司。因此,诸多文献或许多作者提出“集团公司”概念,笔者认为是不规范的提法,其指代不明,无法给其下定义。

四、企业集团登记

(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3)《指定(委托)书》。

 (二)设立企业集团的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五、结论

企业集团虽然需要设立登记,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其依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而存在;“集团公司”定义不明,称为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母公司较为合适,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母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则是依据《公司法》进行,且只有两种表现情形,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公司名称里不得省略。例如,三一集团可以申请设立为企业集团,其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则是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江义知,男,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司法系统、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工作,现工作于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电话18175199230(微信同号),文章内容仅代表个人观念,与作者单位及网络传播者无关。作者一直遵守法律、探索法制、信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