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因房产《租赁合同》纠纷,在2007年初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早已生效(标的本金300万);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被执行人均为法人单位,且两个在长沙本地,初看本案执行难度不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两年有余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在2009年底委托本所代理,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异地差旅费除外);本所接受委托后,通过对三被执行人(包括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排,随后全面分析,得出长沙两个被执行人当时没有任何财产线索,而远在南京的被执行人,虽有土地房产财产线索,但由于该被执行人国土手续迟迟未予办理齐全,权证不齐;尽管属于权属不清晰的财产,仍建议法院采取必要执行措施,要求财产所在地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由于通过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本所该案承办人据理力争取得执行异议之诉胜利后,也据此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所与申请执行人续签《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本所该案承办人促使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回到谈判席上,陈清利弊,晓以利害,终在2006年1月底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摘录主要内容:甲方同意丙方自愿以现金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替乙方等债务人偿还按(2006)天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至目前应偿还甲方全部债务本息及费用,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春节前申请执行人如期收到案款。
(可以提供民事调解书、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