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合同并对详尽了解各个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各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交存时间不一,有的甚至在收房后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根据规定发商不得代扣代缴,只能由业主自行存缴,为此,本代理人将所涉案件的房屋维修基金收据全部调出,居然有相当一部分业主是在收房后交存的物业维修基金,不符合合同中收房前应交物业维修基金的约定,对于该部分业主,本代理人的意见是业主自身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权证不能办理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代理人的观点。另一部分未逾期交存维修基金的业主,因根据当时政策,房屋竣工验收后,如该幢房屋存在一户未缴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整栋房屋都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本代理人提出,因部分业主未能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影响到了整个小区房屋权证的办理,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标准,最终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本人观点,降低了违约金标准,通过本代理人的努力,按合同应承担上千万的违约金,最终仅仅赔偿一百多万违约金,大大降低了开发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