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监管法律体系
虽然采矿活动在肯尼亚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但是由于生产力低下,采矿业只贡献了不到1%的GDP。为了释放采矿业的活力,肯尼亚政府在2016年5月出台了全新的Mining Act(“矿业法”),并在2017年陆续出台了Community Development Agreement Regulations(“社区发展协议条例), The Mining (Mine Support Services) Regulations(“矿业配套服务条例”), The Mining (National Mining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国家矿业公司条例”),The Mining (Strategic Minerals) Regulations (“战略矿物条例”)以及The Mining (Licence and Permit) Regulations(“矿业许可条例”)等多项矿业法的配套实施条例。矿业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构成了肯尼亚矿业监管法律体系。
二、政府矿业职能的分配
矿业法明确了肯尼亚政府在矿业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商业参与方面的职能,并将这些职能分配给不同的机构:
机构 |
主要职能 |
矿业部(Ministry of Mining) |
负责矿业法的实施、负责制定配合矿业法实施的配套条例、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获得内阁同意后有权将特定的矿产指定为战略矿物 |
矿业局(Directorate of Mines) |
通过任命的矿业监督官(Inspector of Mine)监督和推动与矿产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活动 |
地质调查局(Directorate of Geological Survey) |
通过参与地质调查和促进私营部门对矿物勘探的兴趣和投资加强政府在收集和储存与勘探有关的地质资料方面的工作 |
矿权委员会(Mineral Rights Board) |
就矿业权协议的授予、拒绝、保留、续期、暂停、撤销、变更、转让、交易、招标或转让向负责矿业的内阁秘书提出建议。 |
矿产和金属商品交易所(Minerals and Metal Commodity Exchange) |
促进矿物贸易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
矿业部在各个郡设立的办事处 |
由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设立,负责管理手工采矿许可证的批准、更新和撤销,维护手工采矿登记簿和维护公平贸易。 |
郡手工采矿委员会(County Artisanal Mining Committee) |
协助矿业部管理采矿活动 |
国家矿业公司(National Mining Corporation) |
代表肯尼亚政府参与矿业投资 |
三、采矿作业及对应许可的类别
矿业法将采矿作业区分为大规模采矿作业、小规模采矿作业以及手工采矿作业。
小规模采矿作业包括以下三类:
(a)不超过25个毗连区块的探矿作业;
(b)不超过两(2)个毗连区块的采矿作业;
(c)实际或估计规模不超过25000立方米的采矿作业。
手工采矿作业是指使用传统或习惯方法和手段进行的采矿作业。
不属于小规模作业手工作业的采矿作业都属于大规模采矿作业。
上述三种采矿作业对应的许可类型、许可申请主体、许可面积、许可期限以及许可条件如下:
作业类型 |
许可类型 |
许可申请主体 |
许可面积 |
许可期限 |
许可条件 |
大型作业 |
勘察许可 |
思想健全且具备相关技术和财务技能的18岁及以上的肯尼亚国民或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 |
最少1个区块,最大5000个毗连区块 |
最长2年 |
在拿到许可后3个月内开始启动勘察、按照勘探许可面积缴纳年费、须提交半年和年度勘察报告、勘察数据属于政府所有,在勘察结束后需将数据交给政府、勘察许不可续期,不得转让且为非独家,不得进行地下作业。 |
勘探许可 |
思想健全且具备相关技术和财务技能的18岁及以上的肯尼亚国民或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 |
最少1个区块,最大1500个毗连区块 |
最长3年 |
拿到许可后3个月内或者按照批准的时间启动勘探、没有年费,每个季度或者按照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的要求提交勘探报告、勘探发现的矿物属于政府所有,勘探发现须立刻报告给政府、许可可以续期两次,到期3个月前提交续期许可,每次续期后勘探面积会缩小至少125个毗连区或者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毗连区块、最多3年独家权、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相应的义务,则须将履行该等义务的预算资金支付给矿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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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保留许可 |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确定了一个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矿藏后如果不能立即开发矿藏的,可以申请区块保留许可 |
同勘探许可面积 |
最长2年 |
可续期一次,续期不超过2年、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可以要求区块保留许可持有人申请采矿许可,如果许可持有人拒绝,政府可以吊销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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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 |
思想健全且具备相关技术和财务技能的18岁及以上的肯尼亚国民或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通知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勘探发现后 |
同勘察许可、勘探探许可以及区块保留许可面积 |
25年或矿区的预计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 |
独家许可,可以续期,在到期年1年提交续期许可,续期期限为15年或矿区的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在拿到许可后6个月内或者按照批准的时间开始采矿、每季度提交一次报告或按照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的要求提交报告、发现矿产后须通知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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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协议 |
投资超过5亿美元的采矿许可持有人可以申请和政府签订矿业许可 |
按照协议约定 |
按照协议约定 |
签订协议前,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须和财政部协商、矿业协议须经国民议会审批、矿业协议必须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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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作业 |
勘察许可 |
肯尼亚国民或肯尼亚国民持有60%以上股权的法人团体 |
矿业法无明确规定 |
非独家权利 |
如果许可对应的土地为社区土地,则须获得社区土地管理员的同意或者如果社区土地没有划界,则须获得郡政府的同意 |
勘探许可 |
肯尼亚国民或肯尼亚国民持有60%以上股权的法人团体 |
最大不超过2个个毗连区块 |
最长5年 |
可续期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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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 |
肯尼亚国民或肯尼亚国民持有60%以上股权的法人团体 |
最大不超过2个个毗连区块 |
最长5年 |
独家许可、可续期一次,续期期限最长5年或者等同矿区的寿命,以较短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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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作业 |
手工采矿许可 |
已经成年且为手工采矿合作社或者组织成员的肯尼亚国民 |
矿业法无明确规定 |
最长3年 |
只适用于申请中明确载明的矿物种类、只适用于勘探许可覆盖的区域、可续期一次 |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采矿许可申请人只有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估许可且社会遗产评估、环境管理计划以及场地复垦计划或矿井关闭计划通过批准的前提下,才能被授予采矿许可。采矿许可持有人在进行采矿作业时遵守水权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土地使用法以及环境管理和保护法的规定。
四、矿业作业特许费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矿业许可持有人须按照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规定的费率缴纳矿权特许费,对于欠缴特许费的许可持有人,肯尼亚政府可以吊销许可。许可持有人缴纳的特许费,70%归中央政府,20%归地方政府,10%归所在社区。
五、履约保函
矿业法还规定了矿业许可持有人须提交土地损失赔偿保函和环境恢复保函,用以担保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损毁赔偿义务和环境恢复义务。
六、政府权益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政府有权在实施大型采矿作业或者开采战略矿物的矿业公司中免费获得10%股权,同时,政府还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购矿业公司的股权。
七、社区发展协议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实施大型作业的矿业许可持有人须和受到采矿作业影响的社区签订社区发展协议,明确许可证持有人如何为社区发展提供协助,许可人促进社区发展的评价指标以及费用支出计划等内容。社区发展协议对于许可证持有人和社区都有约束力。在申请许可续期时,社区发展协议为必须提交的支撑文件之一。
八、本地成分要求
肯尼亚矿业法规定了本地成分要求,包括本地上市要求和本地物资和服务要求。
(a)本地上市要求
矿业公司的资本支出如果超过了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规定的限额,则矿业公司在投产后3年内必须将拿出至少20%的股权在肯尼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在和财政部商议后,也可以延后上市的时间。
(b)本地物资和服务要求
矿权人须优先采购本地物资和服务,优先雇佣肯尼亚国民。
九、交易审批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矿权的转让、抵押或者交易都必须获得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的批准,交易方只有在提供了完税合规证明后才能进行交易登记。
十、许可暂停及吊销
按照矿业法的规定,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或者吊销矿业许可持有人的许可:
(a)矿业许可持有人没有按照缴纳费用,
(b)矿业许可持有人没有遵守许可中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c)矿业许可持有人提供了对于颁发许可极为重要的虚假信息,
(d)矿业许可持有人去世,
(e)矿业许可持有人精神失常,
(f)矿业许可持有人破产,
(g)矿业许可持有人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或者不具备持有许可的条件,或
(h)矿业许可持有人实施了矿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暂停或吊销许可之前,负责矿业的内阁部长会给矿业许可持有人书面通知,要求许可持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许可中的条件或者义务。矿业许可被吊销后将不具有任何效力。
在2016年矿业法出台之前,肯尼亚政府在矿业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商业参与方面等方面的职责过度集中,这导致肯尼亚采矿业的发展停滞不前。现行的矿业法及配套细则条例明确了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商业参与各个主体的职责,为采矿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规范,这有助于矿业行业的整体发展。但对于肯尼亚矿业行业感兴趣的投资人仍然需要重视矿业政策变动和矿权权属不清楚带来的风险,在开展投资之前做好尽职调查,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