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是原长沙市某国有汽车发动机总厂,被执行人亦是原湖南省某国有汽车制造厂(不在长沙市),该案1996年在长沙市南区(现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当时政策不容许被执行人申请破产而不能实施破产;1997年该执行案件委托现本所的律师代理,经办人了解案件当事人均是当时国有从事汽车行业的厂家,双方企业状况均岌岌可危、工人基本自谋生路,但原国有企业营销多在异地设置经营部之类场所,该类经营场所负责人多与单位主要领导关系好,与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类似后来市场出现的子公司独立核算,那么原单位经营状况出现不佳,可能不一定能够直接影响到这个经营场所;该执行案代理律师知晓该情况后,申请法院执行庭前往被执行人,直奔财务室和供应部,将被执行人异地网点资料收集;随后在长沙本地发现经营场所,进一步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沙原郊区某地(现雨花区)有一栋七层办公楼,占地四亩,尽管只有红线图,执行法院也给予查封冻结;“一石激起千层浪”——被执行人、申请人均是国有困难特困企业,分别将案情反映到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省市两级人大出于实际情况,指示法院依法执行!随后,法院组织评估机构、拍卖公司依法评估、依法拍卖,由于标的物仅有红线图,那么能够接受该类标的物的竞买人只能是特殊单位,通过前期推介工作,一次拍卖成功。
(该案当事人现均已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