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中非)法律事务
中国投资者加纳投资法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20 10:39:00 点击:

中国投资者加纳投资法律指南

原创 龚波律师 跨境法旅 1周前

加纳位于非洲西部,为西非经济共同体重要成员,历史上曾被英国长期殖民,1957年从英国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加纳法律体系源自英国法与加纳当地习惯的结合,中国投资者前往加纳投资须重点关注以下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外商投资政策

2013年,加纳政府修改了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Gha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 Act)(“投资法”),修改后的投资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同时为了保护加纳本地经营者,投资法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加纳投资设置了限制性条件。

(一) 外国投资者不得进入的行业

投资法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行业:在集市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在任何地方做小买卖、叫卖、在售卖亭销售;经营租车业务,可出租的车辆少于25辆;经营美容沙龙或者理发店;为电信服务企业用户印制充值卡;生产练习课本或者其他文具制品;成品药零售;生产、供应或者零售袋状散装水;除了足彩之外的其他博彩行业。

(二) 相关许可行业的准入标准

除了上述禁止参与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投入现金,也可以投入机器设备等实物在加纳设立独资企业或者与当地人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法第2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当地人成立合资企业的,其实物或者现金投资应不少于20万美元且当地人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不少于10%;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其实物或者现金投资应不少于5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投资贸易的(贸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进口的货物和服务),其实物或者现金投资应不少于100万美元, 同时还需要雇佣至少20名有技术的加纳员工。

投资法第29条规定,对于证券投资和只为从事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包括出口源自加纳的商品或者产品)和加工而设立的外商企业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

(三) 外商投资保护

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加纳国民享受同等待遇,禁止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对待。投资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以下保护:(1) 资本转移:外国投资者的赚取的红利和净利润、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支付的手续费、出售或者清算企业后的税后净收入或利润,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转移;(2) 财产没收:不得没收或者国有化外资企业;若国家确有需要,必须依法进行且给予公平适当赔偿;外资企业有权向加纳高等法院寻求救济。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还可以援用1989年中、加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投资保护协定”)保护自己的投资。在投资保护协定框架下,加纳政府对于中国投资者在加纳进行商业投资须进行公平的对待和保护,非依法不得进行国有化征收。

二、商业实体的选择和注册

中国投资者前往加纳投资经常选用的商业实体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在满足投资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后,投资者可以启动以下注册程序:

(a) 申请注册证书和营业证书

向注册总局申请核对公司名称是否合适,然后提交注册文件申请注册证书(Incorporation Certificate)和营业证书(Certificate to Commence Business)。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四份)、税务识别号申请表(1份)、注册资本表(2份)、股权结构声明表(5份)。注册文件可以从http://www.rgd.gov.gh下载。注册文件中需要填写如下信息:公司名称、公司营业性质、公司股东信息(他们的地址、持股比例、职业、是否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公司董事、公司秘书信息、公司审计员信息(需要附上审计员的同意担任审计员的任职信)、登记的股份数额和注册资本信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

(b) 办理税务登记

在获得注册证书和营业证书后,还需要向注册总局(Registrar-General Department)或者加纳税务局 (Ghana Revenue Authority)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税务识别号申请表,申请获得税务识别号。

(c) 缴纳注册资本

在拿到注册证书和营业证书后,需要向指定的银行缴纳注册资本。

(d) 申请营业许可

按照加纳1993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的规定,在各地方政府辖区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业实体需要在地方政府缴纳营业费用申请营业许可。营业许可一般一年申请一次,许可费用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由地方政府决定。为了核实许可费用,申请人需要邀请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实地检查申请人的办公场所。

(e) 申请社保号

拿到上述证书、许可后,还需要向社保机构(Soci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Insurance Trust)申请社保号。

(f) 投资中心登记

对于外资公司,在正式营业之前还需要在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登记。

(g) 环境许可

如果注册的公司从事的行业对于环境或者公共健康有影响,还需要申请环境许可。

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公司注册完毕。

(二) 分公司注册

注册分公司需要准备好境外注册实体的英文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任命的分公司经理授权书。上述证书需要在贸促会认证之后获得加纳驻华使馆认证。

上述证书备齐认证之后可以向注册总局申请分公司注册。除此之外,分公司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营业许可、申请社保号、投资中心登记、办理环境许可(如果业务性质需要)。

三、劳动用工

加纳政府为了提高加纳人的就业率,出台了本地化政策(Local Content Policy),要求外国投资者优先招用本地员工,雇主和加纳员工的劳动用工关系受加纳2003年劳动法(Labour Act (“劳动法”)的调整。

(一)劳动合同

       加纳劳动法规定雇主雇佣员工在6个月(包括1年内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雇主及员工的权利及义务、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包括加班工资规定)、工作时间、假日、疾病及工伤、社会保险及养老金、解雇通知、劳动纪律等,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外,工会组织还可以代表员工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协议,集体劳动协议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内容的,员工可以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作为非洲工会运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加纳劳动法在集体谈判方面限制了工会的权利,明确只有获得劳动总局颁发的集体谈判证书的工会组织才能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在工会没有拿到集体谈判证书之前,雇主可以拒绝和工会进行集体协议的谈判。

(二)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最长劳动时间为每日8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此外,在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享有15天的带薪休假。对于女性劳动者,还享有产假为12周,如遇特殊情况需给予延期;婴儿在1周岁之内,女性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有1小时的婴儿护理时间。

(三)工资与社保

加纳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代表组成的国家三方委员会(National Tripartite Committee)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及补贴等必须以加纳的法定货币赛迪支付。除为了代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或其他养老基金,或者经工会或类似组织同意扣缴外,雇主不得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减扣。

按照加纳2008年国民退休金法(National Pension Act)的规定,雇主在每个工作月度结束后14天内,须向加纳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应按以下条件进行,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因被雇主虐待或出现性骚扰等原因可提出解除合同;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止前死亡;四是劳动者因医学证明不适合从事当前工作可解除合同;五是劳动者渎职或失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解除劳工合同。除非雇主和劳动者签订了“随意”(at will)条款,否则接触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提前多少时间视劳动合同期长短定,一般合同期在3年以上者,应提前1月前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才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期少于3年者应提前两周通知或者支付两周代通知金才可以解除合同。

(五)劳动争议解决

加纳劳动法鼓励雇主和员工利用集体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机制解决劳动争议。如果争议方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则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劳动委员会(Labour Commission),通过劳动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在加纳,劳动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基本服务行业(essential services)适用强制仲裁程序。如果一方对于仲裁结果不满,也可以向法院提上诉,要求法院就某一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六)聘用外籍员工

中国投资者在加纳注册商业实体时,按照缴纳的注册资本额度可以自动获得相应的外籍员工配额,在自动配额之外雇佣外国员工时,需要向移民配额委员会申请配额。

四、议会审批原则

加纳1992年宪法第181(5) 条规定, 任何国际性的商业交易,如果加纳政府是交易一方当事人,则该项交易需要加纳议会审批,未经议会审批的交易无效。

按照加纳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加纳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和加纳政府管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国有机构。

五、商业交易适用法律

加纳1993年法院法(Court Act )第54条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只要选择的实体法不违反加纳强制法律规定或者公共秩序。如果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商事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则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加纳1992年技术转让条例(Technology Transfer Regulation)的规定,如果商事合同涉及技术转让,则该合同必须适用加纳法。

此外,技术转让条例还规定,所有的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在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登记,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执行力。

作为第二个与我国建交的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加纳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对华关系,欢迎中国投资,但中国投资者前往加纳开展投资活动时,仍然需要重视法律环境的调研,规避投资法律风险。

【后记:笔者2012年-2014年曾经在加纳常驻担任中石化加纳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法律顾问,该项目为中资企业当时在加纳实施的最大基础设施项目。笔者在加纳工作期间,深度体验了加纳的法律环境。总体而言,加纳的司法环境良好,法院系统能保持相对的独立。加纳人有着强烈的私权观念,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会诉诸法院寻求救济。虽然加纳的法院系统不时爆出法官涉腐的新闻,但加纳人对法院仍然给予了必要的尊重。加纳的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很多律师也热衷于参与政治活动。现任总统的家族是典型的法律世家,现任总统的父亲曾经担任过加纳最高法院的院长,在卸任院长后还担任过加纳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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